为全面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进一步夯实党委、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目标红线。
坚持严保严管。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
坚持节约优先。按照严管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总要求,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发挥行政、经济、市场和科技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加大耕地保护机制体制创新,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集中投入机制,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改进占补平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共赢。
(三)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203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0206亿亩,确保建成6369万亩、力争建成7420万亩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约束性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硬约束,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条件,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按程序报批。
(六)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全省“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2%的目标任务。大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土地处置,引导产能过剩行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耕地保有量低于耕地保护目标红线的地方,除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及脱贫攻坚工程按“占一补一”落实补充耕地外,其他建设项目按“占一补二”落实补充耕地,直至实有耕地面积达到目标红线为止。省政府将依据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另行制定差别化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八)有效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市县政府要将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依据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整合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集中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将其新增耕地作为解决本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主要渠道。
(九)多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地要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耕等项目,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调剂管理。建立以县级平衡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省级适度统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补充耕地统筹机制。对县级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市级统筹解决。对资源匮乏、无法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省辖市,可依法依规开展跨省辖市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实行补充耕地指标属地化管理,优先依靠本地资源保障省重点项目补充耕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要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
(十一)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力度。从各市县申请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中直接统筹20%,作为省级统筹指标,重点保障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用地需求,并严格实行限价。
(十二)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科学评定新增耕地质量。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各级政府要制定耕地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保障必要的管护经费,确保补充耕地可持续有效耕种,损毁的农田基础设施可及时得到修复。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
(十三)全面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部门协作,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科学分配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以任务定资金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预算,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和统一监管考核工作。
(十四)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五)探索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十六)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省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十七)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省市县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各地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十八)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及省重点扶贫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向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二十)严格监督检查。继续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予以追责问责。
(二十一)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土地管理相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除继续暂停办理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